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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女子離職竟要公攤公司房租水電等費用,律師稱屬克扣工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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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道買房有公攤面積,租房要平攤水電費,但離職還要公攤公司所有開支的,這是什麼操作?
離職被要求交公攤費
目前還欠公司500元
今年4月,在朋友介紹下,張小慧(化名)來到一傢貸款公司——四川眾易匯科技有限公司(下稱眾易匯公司)上班。
每天在公司裡給潛在客戶打電話,每月工資底薪2000元,根據貸款收取的傭金計算提成,提成為傭金的15%。
張小慧記得入職時,簽瞭兩份入職合同,但公司沒有將其中一份給到她手裡。
6月底,張小慧由於個人原因離職。
7月16日,公司給她發瞭6月份的工資1300餘元,張小慧覺得這個數額有問題,便詢問瞭公司財務,卻被告知她入職第3個月開始計公攤,需要交2000元,目前還欠公司公攤500元。
財務說公攤就是公司的費用開支,比如電話資源、房租、水電、渠道費等,反正公司對外發生的費用都要由員工分攤。
“我完全不知道員工還要交公攤費這回事,從培訓入職到離職前公司都沒告訴過我。我不記得合同上有關於公攤費的內容,專門問瞭其他同事,他們也說沒看到合同上寫瞭要收公攤費。”
張小慧說道,多名同事告訴她,幾乎都是離職時才知道要交公攤費,有700元左右的,還有1200元的,各不相同。至於公攤費如何計算,為什麼要員工負擔,張小慧也並不清楚。
張小慧記得自己在6月份有一筆1500元的傭金,按照提成15%,那她應該拿到225元提成。
但張小慧向記者展示瞭與財務的聊天截圖,對方卻表示:“6月你收瞭1500元回來,沒有提成!原因是第三個月開始計公攤,你有2000(元)的公攤,所以還欠公攤500(元)。”
張小慧再次詢問同事得知,每個員工每月要交2000元公攤費,從收到的傭金中抵扣。
“原本收到的傭金是用來給我們發提成的,這樣一來,相當於每個月收到的傭金首先要扣除公攤費2000元,剩下的才來計算提成。如果沒有傭金或者傭金不夠2000元,那豈不是一直欠公司的公攤費?員工還能剩下工資嗎?”張小慧質疑道。
公司回應:
公攤費隻從業績中扣
7月17日晚上,張小慧在微信上問公司財務,自己入職時為何沒有人告訴她要收公攤費。對方回復稱:“入職都會培訓,每個主管、每個人都知道,你不知道?”
7月18日上午,記者來到位於東大街一棟寫字樓裡的眾易匯公司,該公司人事主管李女士告訴記者,在員工面試時,公司已經說清楚薪資的構成方式,如果不能接受,那可以不做這份工作。
至於公攤費,李女士表示:“我們這個行業都有。”後又改口,“應該是都收吧,我也不是很清楚。”
記者詢問,公攤費是否如員工所講每個月收取2000元,從員工業績裡扣除。李女士回答,“對。公攤費不從底薪裡扣,隻從業績裡扣,如果沒有業績就不扣公攤費,也不會累計。”
“如果業績不足2000元呢?”記者追問道。
“那我們會視情況酌情考慮要不要扣公攤費。這些薪資怎麼構成的,面試時公司會講清楚,員工到崗後主管也會說,包括合同裡也都寫明白瞭。每個月該發給員工多少工資,我們公司都一分不少地發放瞭,不存在違法違規的行為。”
記者要求查看其口中寫明收取公攤費的合同時,遭到對方拒絕。
律師說法:
公司收取公攤費屬於克扣工資
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冬平:“上述公司收取的公攤費屬於克扣工資行為,沒有法律依據,甚至可以認為所謂公攤費,就是公司隨便找瞭個名目來克扣員工工資。因此,員工有權利要求公司補齊。
根據我國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》第15條規定,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。涉事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直接去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,要求公司補發工資。”
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剛:“公司對於管理員工的制度政策,可以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進行約定,前提必須要符合相應的原則,包括經過民主討論程序通過、公示、組織員工學習或簽字等,而且必須是合理合法的規章制度。而上述情況中,要求員工承擔公司的營運開支,我認為這不符合情理,也沒有相應的法律支撐,是違法的。
公司主要承擔的是責任,提供用工場地,支付租金、水電氣等開銷,與員工簽合同、辦理社保等,而勞動者主要提供的是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,讓員工承擔公司對外開支,既不符合法律,也不符合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則。”
如果公司確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“收取公攤費”的相關內容,是否可以免除責任?
對此,郭剛表示,“我們所說的約定大於法定,是指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,可以依照雙方約定,但此事件中,公司的營運開支不應轉嫁到員工身上,除非這些員工是股東,可以參與分紅,本身是股東,否則就是權利與義務不對等,不符合公司與員工的分工責任。因此,即便在合同中如此約定,那該合同條款也是無效的。”
(原標題:什麼操作?離職還要被公司扣房租水電等“公攤費”?每月2000元) 責任編輯:謝寅宗澎湃新聞報料:4009-20-4009 澎湃新聞,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關鍵詞 >> 離職 公攤 費用 克扣工資 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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